|
|
| 您的位置:首页>>就诊指南>>就诊须知 |
 |
就诊须知 |
|
| | | 
| 如何挂号? | | | 医院实行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全日门诊,星期六、日半日门诊,急诊24小时应诊。 1. 挂号时间:每天上午7:00开始挂号,至16:30停止挂号。 2. 挂号种类及收费标准: 特需专家号100元、300元 知名专家号14元 正教授、主任医师9元 副教授、副主任医师7元 专科号、普通号、急诊号、高干门诊号5元(以上各号含诊疗费4元)。 3. 挂号处窗口上明确标出各专业科室、当日出诊专家姓名,设专门窗口挂号。专家出诊时间相对 固定,如遇特殊情况发生变故,将在挂号窗口明确标出当日停诊专家姓名。 | | |
| | | 
| 如何建病历、使用病历? | | | 1. 所有患者一律使用实名制。 2. 一般初诊患者须购买《门诊手册》输入ID码后就诊,复诊时自行携带就医。《门诊手册》每册0.5元。 3. 凡参加医疗保险的初诊患者,凭“保险卡”建《门诊病历》;其他患者根据医生建议,持“新建病案申请单”建《门诊病历》。 4. 在高干门诊首次就医的病人,先去挂号处,建干部门诊号及干部《门诊病历》,再到相关科室就诊。 5. 需建门诊病历的患者,带本人身份证,还须将“初诊病人登记表”各项内容填写清楚,字迹工整,交挂号员;同时挂号员交给患者印有病案号的《挂号证》,病历建好后由病案员送交就诊科室。新建病案费每份2元。 6.有《门诊病历》的复诊患者持《挂号证》挂号后,挂号证丢失或忘带,需详细填写查号登记表,交挂号窗口,查号补证。查号补证费每次03元。 | | |
| | | 
| 就医程序: | | | 病人挂号后分别到各科分诊台候诊室候诊。病案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将《门诊病历》分送各科分诊台,持《门诊手册》的病人将手册交到分诊台,护士按序查时,简单预诊,依据病情安排就诊诊室及医师。 医师按序诊治病人,向病人或陪伴者询问病史,进行检查、诊序。患者及陪伴者与医生应密切配合,有利于提高就诊速度和诊疗质量。 | | |
| | | 
| 划价交费: | | | 本院实行化验、检查、药方电脑一体化划价收费。患者持医师开出的各种检查单及处方,到收费处划价交费。开具麻醉药品,除在院注射的一次用量外,需先将病历和处方到门诊部办公室登记、盖章后,方可划价交费。 | | |
| | | 
| 抽血时间: | | | 抽血室每天上午7:30至10:30为采血时间,患者抽血前需空腹。 | | |
| | | 
| 查取化验单: | | | 护士在采血时按所化验项目详细向病人说明取结果时间。患者到门诊大厅服务台,将化验单号码小条交予服务台护士,查找化验结果。 | | |
| | | 
| 如何查取放射科、功能科检查报告单: | | | 放射科检查是当日检查当时出报告,CT检查和造影检查是当日检查次日下午4:00出报告。 功能科检查中超声波、心电图是当日检查当时出报告,脑电图、动态心电图、纤维镜、肺功能等特殊检查,由医技人员向病人说明取报告时间及预约时间和注意事项。 | | |
| | | 
| 取药: | | | 患者交费后分别到西药、中成药、中草药各窗口取药,同时交付患者发药清单,以便患者核对和报销。中草药方自交方到取药需等候一小时,收方时药剂人员发给病人小号,取药时凭此号领取中草药方。需代煎中药的,上午11:00以前交方的,下午5:00以前取药;下午4:00以前交方的,待次日上午11:00取药。 | | |
| | | 
| 盖章: | | | 一、每个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 二、下列情况,需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1. 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2. 因病退休、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应接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并附有患者本人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3. 患者本人要求开具诊断证明书,须持本单位介绍信,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4. 开具病假证明书必须持本人相关证件,由具有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医院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 三、凡开出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方,一份与单位介绍信及委托书原件由医院门诊办公室存查。 四、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书。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依断证明书。 六、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 | |
| | | 
| 使用麻醉药品: | | | 1. 办卡:本市癌症患者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及外地来京治疗晚期癌症的患者不能返回原地在京暂住治疗,要求申办“麻卡”的,凭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患者本人户口簿、患者本人身份证及外地患者的暂住证,向户口及暂住所在地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按有关规定凭卡每次处方量注射剂不超过三日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不超过七日用量。外地患者短期停留或返回途中必须使用麻醉药的,可适量(不超过三日量)处方发药。 2. 取药:须使用麻醉药品的患者,必须建《门诊病历》,使用专用处方,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后,病人或家属携带处方及病历到门诊部办公室盖章,再去交费取药。 3. 无麻卡的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注射时,只限一次用量并且要立即注射,药房不发药品给病人,由所在科室用基础药给病人注射。处方无需加盖门诊办公室公章。 4. 麻醉药品一律使用粉红色处方,有麻醉处方权医师方可开俱。 | | |
| | | 
| 办理体检: | | | 门诊部办公室承办各类集体体检,同时也接纳零散人员的调动、就业、特别工种、驾驶员、上学等的体检工作。 | | |
|
|
|
|